一名有三名孩子的已婚婦女12日在《爆料公社》貼文,表示她在一間知名牛仔品牌當櫃姐,已就職2年半,平時業績與態度良好,甚至連續上過12天班,但公司卻逼迫她離職,6月28日收到通知說她7月1日不用來上班,而且還押住這名婦女的薪水未給付。此名婦女有連續工作12天的紀錄。圖擷自爆料公社 分享 facebook 這名婦女表示公司請她離職並沒有說明確切的原因,她則認為可能是與公司盤點誤差有關,但她進一步說明是同事員工購物和這名員工客人未結帳的產品未盤入所造成,公司除了依賣價全額從同事薪水扣除,不足的差額連這名連帶處分,依賣價扣除薪水,但公司合約盤差應以5折計價。收到開除單後,這名婦女有與主管聯絡,但主管只表示,錢拿了請她安靜離開對大家都好,這名婦女則回覆請公司給她非自願離職申請單、預告工資和特休未休薪資,但主管只願給她自願離職申請單和3萬多塊,但若不接受,一毛錢都拿不到。而婦女就業的公司於還請業務拿了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金額議定書和資遣同意書要求她同意,還要求她簽下「聘用外籍勞工的變更勞動條件合約」,要她同意工作內容及薪資比照外勞,若七天內不同意就等同於放棄工作,現在連6月的薪水都沒了。公司脅迫婦女簽屬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要她同意擔任外國人所從事的工作。圖擷自爆料公社 分享 facebook 最後這名婦女表示,自己是二度就業婦女,有了年紀還有三名就讀小學的孩子,分享的目的不是要說自己多慘,而是希望不要再有人受到如此不平等的對待。根據勞基法規定,除非員工有不法、不當行為,否則雇主不能隨意解雇員工。而要資遣員工也要一定的是由,且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應於10日前告知,而此名婦女工作1年以上至3年,公司應於20日前告知;3年以上則是30日前。雇主依規定,不能以未辦妥離職手續為由扣發員工的薪資,而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得上勞動部網站試算表計算。另外,依照兩性平等工作法第17條,若婦女請育嬰假申請復職,雇主無特定理由不得拒絕。若非自願離職的員工想申請失業給付,應向公司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若符合勞動部規定,即保險年資滿一年、具有工作能力及意願,且有向公立就職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找不到工作者,就可以申請。

80DE23A3B48020C7
arrow
arrow

    hawkinx8va7w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